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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2日消息,電動動車最新公安部數據顯示,車機電動自行車肇事導致的發生非天交通事故約占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總量的 10%,涉及交通事故的事故責任糾紛也呈上升趨勢。 此前實踐中常出現電動自行車逆行、何劃超速或者違規駛入機動車道引發事故,責專者并責機動車無過錯卻要承擔次要責任的家前情況。 日前,然免最高人民法院就審理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電動動車解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其中就有很多涉及電動自行車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車機內容,對之前一些在實踐中經常說不清楚的發生非天責任劃分進行了明確。 據央視今日報道,事故多年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何劃法官、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長吳薇表示,責專者并責審判實踐中,家前涉電動自行車的交通事故引發的訴訟占有一定比例。 “特別是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人傷案件,基本上涉及受傷一方是電動車的,差不多要占到交通事故人傷案件的80%。傷都還比較嚴重,定殘的也比較多。” 她表示,未按規定讓行、違反交通信號、違法占用機動車道、酒后駕駛、逆行是引發涉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當電動自行車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機動車一方人身損害,爭議就更大了。 吳薇認為,爭議的主要問題就在于,非機動車一方有責任的情況下,是否要向機動車一方賠償。 “有一種觀點認為,根據道交法第七十六條,并沒有規定非機動車應該向機動車一方賠償,即使非機動車負事故全部責任,也不應當向機動車一方賠償。”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根據過錯進行賠償是侵權賠償的基礎,所以,雖然非機動車一方是弱勢,但不能因此來免除非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對此,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法治國情調研室主任、研究員呂艷濱分析,并不是說非機動車一方就天然可以免責,而是把是不是承擔責任構筑在他是不是有過錯的基礎之上,提示包括電動自行車在內的非機動車的駕駛人,在道路行駛過程當中盡到注意義務,遵循交通規則。 據悉,此次征求意見稿第四條規定:“電動自行車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機動車一方人身損害,機動車一方有證據證明電動自行車一方存在過錯,并主張電動自行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對賠償數額的確定應當綜合考慮行為人過錯程度、損害后果、事故各方交通工具危險程度等因素。” |
